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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他們眼中不怕神。」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。20 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(羅馬書 3:18-20)

我們有誰不在律法之下呢?嚴格來說,只要不是住在不毛之地,就無可奈何的在律法之下了。當我們說律法的時候,第一件事想到的就是寫在條文上,白紙黑字須要守的一條一條法律,又或是請律師為我們寫契約,甚至立遺囑。有了條文,就不怕在法律之下的要求會被違背。法律是一種綑綁,讓我們圈在一個框框,或是很多框框。有些框框我們樂意被圈,看看每年多少人會結婚就知道了,另一些只是無奈的接受,更有一些要誓死對抗,就如文革時拼死逃跑的知青。

看這些框框的時候,可以有不同的角度。一個角度可以從外面看,七十年代有一首流行歌就是這樣唱:「金絲雀,金絲雀,金色美麗似鳳,身矜貴,珠光寶器,可惜困玉籠。」多麼可憐的。金絲雀也可以從裡面望著籠外的人,心甚驚恐,但雀籠保護了牠,免受把弄,甚覺安全。當然換了角度,再換心境,又截然不同了。

但當保羅說律法是叫人知罪,就是說律法叫人知道這個框框的界線,不能逾越。那確要看我存著甚麼心境,按著甚麼角度。而保羅明顯是以上帝的角度,上帝的心境。角度是從上面觀照世人的光景,角度就是慈悲憐憫,為要人回轉。

我禱告說:「從今以後,我不敢把您的律法看為鉫鎖,因為您要我留在安全的區域,免受加害。我知道若離開了您的律法,我必失去上帝的蔭庇,被害而不自知,受誘惑而無處可逃。但律法成為我的逃城,當罪惡追上我的時候,我可以在律法之內,罪無法加害於我,死也必不勝過我。我存感謝的心禱告,奉我主耶穌的名字祈求。阿門。」